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294號
PCEV,100,板簡,294,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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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郭良生
被   告 暄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渝善
兼訴訟代理 邵崧瑜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2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民國(下同)94年8月,訴外人趙壁介紹原告認識被告邵 崧瑜,被告邵崧瑜知原告有江西之行,即誇稱其被告暄民 有限公司生產之汽機車節能貼片,可至大陸拓展生意,原 告對其產品未做充分考慮研究之下,即允諾為江西代理商 ,抵江西省贛州市後,由居住贛州市之訴外人郭慶宏、涂 茂林找鐘瑞林作為經銷商,鐘瑞林即出資訂購被告暄民有 限公司省油貼片100套,每套進價人民幣600元,零售價人 民幣1600元,開始企畫行銷。並聘請訴外人郭慶宏、涂茂 林為營業員,原告與訴外人鐘瑞林訂合約內容,於9月26 日前傳真至台北,被告邵崧瑜審閱後並在合約第8項內增 加「...產品有瑕疵影響銷售時,由甲方負責如數退換, 先退後補(退換地點贛州)」字樣,被告邵崧瑜在原告以 電話通知後,即發貨100套至鐘瑞林指定之地點展開營業 。
(二)惟因原告產品品質不佳,未達說明書(廣告)所述效果, 即省油10%以上(以每百公里計),用戶無法使用,紛紛 要求退貨。系爭產品品質不佳、廣告不實,均為生產商之 問題,如今被告暄民有限公司逃避責任,造成產品售價太 高,遭用戶不滿要求退貨。原告損失如下:(1)因用戶 退貨82套,每套售價人民幣220元為被告應賠償之損失為



人民幣18040元;(2)經銷商鐘瑞林行銷損失人民幣2000 元,被告應負擔一半金額人民幣1000元;(3)利息賠償 人民幣3900元;(4)江西贛州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人民 幣594.5元;(5)退貨運費人民幣1373.5元,以上合計人 民幣24908元,合台幣為124540元。爰依契約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4540元,及自99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率5%計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為逃避責任辯稱與原告僅為一般買賣,惟若為一般買 賣,為何要簽約,合約內容以充分規範原告為被告公司代 理商,被告寫的收款證明書也稱原告為代理商。消費者購 物重視產品效果,價格其次,以被告公司生產之省油精片 來論,如真能省油10%,用戶認為以1600元買下也值得, 故退貨時用戶均爭論省油僅1-2%,並未抗爭價格太高。 2.被告辯稱被告公司未與經銷商鐘瑞林簽約,未發生直接關 係,但原告與鐘瑞林簽約係因被告公司作為後盾,也因有 原告做橋樑,被告才可直接發貨給鐘瑞林,被告稱100套 貨物是原告到被告公司工廠領出寄給鐘瑞林,但實際上是 由被告公司直接寄至江西贛州,有涂茂林郭慶宏作證。 3.關於原告與被告公司所簽合約未載名產品銷售價格一節, 認為原告有偽造文書之嫌,但合約是雙方共同簽訂之文書 ,一時疏忽忘記寫上產品成交價格,雙方均有疏失,被告 公司以人民幣220元低價賣給原告,原告以600元轉賣給鐘 瑞林,這是商場常事,並不稀奇。
4.本案於贛州法院敗訴,原告繳清全部賠償金後,從鐘瑞林 處取回退貨82套產品,原告返台時自行攜回11套,交代郭 慶宏寄回71套,以電話告知被告邵崧瑜寄至其住所,被告 邵崧瑜欣然同意,退貨寄到後,被告邵崧瑜邀原告至三峽 結案,因當時有事遲2天才到,不料未談如何賠償,卻生 新風波,他說江西寄回71套退貨產品有20幾套遭人拆開包 裝,取去其中省油精片,最後被告邵崧瑜逼迫原告將產品 運回台北。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公司與原告僅為銷售產品關係,雙方銀貨兩訖,不存 在所謂債權債務關係。訴外人鐘瑞林係原告在江西之經銷 商,與被告公司無直接關係,無金錢往來之情事。(二)原告所提銷售合約書第2條「單價每套(四片)220元人民 幣」,將其中220元三字變成空白,訂立銷售合約不可能 沒有價格,其作偽證出售省油精片是訴外人鐘瑞林向被告 公司直接支付貨款每套人民幣600元,其實為220元,有99



年3月1日所補開證明書為證。
(三)原告與訴外人鐘瑞林發生糾紛責任在原告,因被告公司以 每套220元售於原告並為被告公司總代理,原告問被告公 司大陸地區情形,被告告知零售價為人民幣600元,但原 告卻以每套600元人民幣售給訴外人鐘瑞林,因一般代理 商利潤為20%,合理價格應為264元(220+44),如今原 告將給經銷商價格提高為600元,經銷商自然難以經營, 而零售價訂在1600元人民幣,故在資訊發達的現代,客戶 在網路上一查自然要求退貨。
(四)原告向被告公司訂100套產品,每套人民幣220元,共計新 台幣88000元是原告親自到板橋三民路被告公司結清,並 指定將貨送到贛州由訴外人郭慶林收,有收款證明為證。(五)至於產品品質問題,被告公司曾向贛州法院要求測試產品 功效,但贛州法院不願測試,原因不詳,分析如下: 1.宏達公司裝5台,1台省油超過10%,4台省不到10%,5組 都拆回。
2.通達公司每百公里只有0.1-0.2升。 3.萬利達公司每公里有0.4升退2台。
4.劉煥昌拿20套,起先說好後又說不好,退13套,說動力有 提高但沒有省油效果。
以上(1)僅是口頭說,並未說明何種狀況不省油,(2) 是否知道產品價格太貴,欲退貨找藉故。(3)既然產品 不好,又出售18套,被告在台灣賣幾千套,均未有客戶退 貨。
(六)被告公司提供大陸測試報告為2.1%及1.3%並未有欺騙, 大陸每三年檢測一次,通過的不多,台灣測試6台車中有 省油由12%至30%不等,因車種車齡、個人駕駛習慣不同 而不同,因原告經營有問題與人發生糾紛,而將責任歸屬 於生產者。
(七)對於原告請求之賠償說明如下:
1.退貨賠償:原告出售予訴外人鐘瑞林100套,每套600元, 因退回82套應退回金額共計49200元,請求被告賠償18040 元,但原告收受鐘瑞林60000元,將其中22000元付給被告 公司,現在貨尚在原告家中,被告是否接受原告退貨尚有 問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無理由。
2.鐘瑞林行銷賠償:訴外人鐘瑞林行銷損失與被告公司無關 ,且原告說鐘瑞林賣18套,每套賺1000元,何來損失? 3.利息賠償:既然為買賣關係,無所謂利息,原告要付給訴 外人鐘瑞林與被告公司無關。
4.訴訟費與被告公司無關。




5.退貨運費:或還在原告家中,被告是否接受原告退貨尚有 問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無理由。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產品銷售合約 書、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邵氏節能貼片說 明書、檢測報告、貨款收據、賠款收據、訴訟費收據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就所應審究者為:原告得 否依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簽訂產品銷 售合約書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查系爭合約書第8條約定: 「甲方必須對產品的品質、質量做出保證,產品有瑕疵影響 銷售時,由甲方負責如數退換,先退後補(退換地點贛州)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生產之產品品質不佳廣告不實,致 原告出售之產品遭客戶退貨,被告應依系爭合約書第8條規 定賠償原告損失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就被告所生產之產 品有系爭合約書第8條所指瑕疵之事實,應由對該事實有利 之原告負舉證之責。經查:本件原告僅稱被告生產產品有未 達說明書(廣告)所述效果,即省油10%以上(以每百公里 計),惟查系爭產品即節能省油精片可達省油10%之效用一 節,並未見於兩造約定之系爭產品銷售合約書條款,原告又 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保證該省油精片有省油10%功效,是縱系 爭省油精片未達省油10%,殊難謂被告公司生產之省油精片 有何該合約書第8條所稱產品之瑕疵可言,是本件原告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退貨費用及其他賠償,應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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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暄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