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王明堂
相 對 人 李信衛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信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相
對人李信衛現在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預納提解費新台
幣(下同)1,00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原告之提解費
17,44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
者,視為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汪一平之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