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715號
PCEV,100,板小,715,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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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7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高金山
被   告 周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小字第715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0 年6 月29日下午4 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 190元及其中新台幣50, 393元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 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 1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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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