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604號
PCEV,100,板小,604,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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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60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詹守禮
訴訟代理人 徐光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李伯基  原居台北市○○區○○街44巷6號9-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上開請求業據提出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一般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六紙及登報公告等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本院綜上事證,因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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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