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1070號
PCEV,100,板小,1070,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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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兆震
被   告 袁瑞富即袁樹林
被   告 郭慈惠即郭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0 年6 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1, 331元及民國9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1, 3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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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