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0年度,21號
PCEV,100,板勞簡,21,201106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彥雄
被   告 凌群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丁金枝
訴訟代理人 簡瑋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從104 人力銀行應徵被告公司後,於民國(下同)99 年10月26日第一天即配合公司外派至印尼擔任工程現場主 任,進入印尼分公司陳小姐說老闆交代護照要由公司統一 保管,到工地後,剛開始,方副總要原告協助林副理負責 印尼三芳工程案宿舍棟、警衛室棟以及餐廳棟及另一個約 五千萬台幣工程東紅印尼新建工程案,實際進入工地後才 了解公司是配電盤廠,因為不是水電工程公司,且在印尼 又是剛成立電機事業部,第一次接到台商股票上市公司三 芳公司印尼建廠以及台商東紅公司印尼建廠內部水電、消 防、空調、弱電工程兩個工程案超過台幣一億五千萬,卻 因為公司以前可能為了節省開支只用了兩個台灣水電專業 人員,後來那些人也全部離職了,有一位台灣的吳祖龍先 生來印尼到宿舍,看到我住的、吃的,第二天就跟簡老闆 說他不做了,因為老闆沒說清楚這邊的情形,因為他來的 時間剛好假日,護照還在他身上,隔天就直接坐飛機回台 灣了(因為沒網路沒冷氣沒熱水沒床沒電腦沒辦公桌辦公 椅下班時間很晚吃飯時間又不正常)因為東紅工地案進場



速度非常快,原告實在無法跑兩個工地,只好跟林副理說 原告只能負責東紅建廠工程,無法再到三芳工地協助了, 原告於99年11月28日接到原告妹妹電話告知原告之姑姑當 天過世了並且問原告能回台灣嗎?則原告馬上打電話給公 司問方副總希望能有人接原告工作,方副總回答目前公司 沒人,無法讓原告回台灣,原告內心非常煎熬,小時候, 姑姑總是無微不至的照顧原告,在她往生後,原告卻因為 公司沒人教接工作不肯放原告走(全部台灣人護照被公司 強制保管),而無法回去奔喪見她最後一面,原告當場告 知副總原告只做到100 年2 月10日,並且過年後滿三個月 後回台灣一次,方副總也親口答應原告並說你辛苦了加油 ,原告並且於99年12月1 日正式寫了兩份的離職申請書交 給林副理,但林副理以他沒有權利所以他不簽但他有轉交 給方副總,方副總也好幾次口頭慰留原告繼續留在被告公 司上班,但原告內心想到公司對待員工這麼苛薄,不合乎 人情,原告仍決定只做到2 月10日並且希望公司快派人來 熟悉工地了解內部管線預埋及將來需配合的工作,由於工 地太大營造商( 有台商股東) 建廠速度又快凌群公司小部 分工程發包給印尼當地小包施工,一部分被告公司自己點 工施作,由於印尼當地專業程度不是像台灣有那麼多人, 所以管路不通、亂接且漏水讓芳業抱怨連連,被告公司後 來在不得已情況下從99年12月5 日又陸續由台灣招聘4 位 水電人員協助三芳工程案。
(二)派至印尼後才發現這公司問題,很多當初應徵時都沒說明 ,有答應的也沒給,顯然有詐騙之事實:
(1)沒幫員工辦工作證,讓原告變成非法外勞: 原告當初應徵有用電腦打一張A4表格,希望待遇內容有說 公司要幫原告辦工作証,因為原告來印尼前有去過越南工 作,也是因為公司沒幫員工辦工作證害我們整天躲躲藏藏 。這三個月來,造成原告每日精神恐慌,害怕哪天被印尼 警察抓去關。有一天,印尼移民局的人還跑到工地去查害 原告跑去躲。
(2)上下班騎摩托車:
被告公司在104 應徵網路上寫的公司多大多大,來到工地 才知道我們是凌群在印尼分公司剛成立的電機事業部,與 空壓機部無關係,電機部連一台貨車都沒有,開會跟老闆 提出也沒回應,原告一個人上下班騎摩托車至東紅工地, 因為現在是印尼雨季,常下大雨印尼鄉○○○○○道躲雨 ,常擔心原告的筆記型電腦掛掉,但是東紅工地沒車只有 摩托車,而且印尼是靠左側行走,要過馬路要右轉,我們



在鄉下全部沒有紅綠燈,此處又是台灣寶成(NIKE 運動鞋 製造商) 在印尼最大廠區上下班人數很可怕,聽說光是寶 成就有將近十萬個勞工,且工地是在工業區○○道路非常 壞,有一天,原告還騎機車跌倒手腳擦傷簡直就是騙原告 來應付印尼這個工程案。
(3)工地及宿舍沒網路:
當初原告應徵時,有用A4打一張表格,第一個條件就是公 司一定要有網路,讓我們下班後可以上網與家人聯絡,簡 永昌老闆也說有網路沒問題,但是實際到印尼才知道網路 在雅加達公司電機部和空壓部,但是我們是在離公司一個 多小時的車程,我們是住在工地附近印尼人住的房子也沒 網路,但鄰居有網路開會時,原告有提出也需要網路這需 求,公司人事管理謝副總也說要設網路,但到原告離開前 還是沒有,在印尼用中華電信打台灣每分鐘113 台幣,但 用網路電話和家人聯絡不用錢,所以我們下班台灣幹部及 大陸幹部全部往網咖跑,一個大公司連網路費都要省,簡 永昌老闆還是台灣最有名復盛空壓機在印尼的經銷代理商 ,也是台灣億泰電線電纜,在越南的經銷代理商,如此大 的公司竟然如此對待員工,難怪台幹來6 人走6 人( 葉先童先生丁先生張先生楊先生臧先生吳先生) ,而且剛開 始,一星期還找不到可以用的網咖,那時無法與家人連絡 ,身心所受的折磨,外人是難以體會的,我是單親家庭, 家裡只有兩個女兒一個國中三年級一個國小四年級,11月 份時,原告家瓦斯漏氣還是鄰居通知消防隊到原告家處理 ,完全不顧原告身心所受的折磨。
(4)原告配合被告公司至海外工作,感冒生病沒看醫生,公司 在台灣又沒加勞健保,至海外工作也沒幫我們保險,如果 原告因此死亡或殘廢所受的損失將難以計算,有一天,三 芳工地整個雨庇好幾噸重,竟然掉下來壓到幾個印尼工人 殘廢,況且凌群在台灣是老公司,知法、違法、玩法,因 為沒人檢舉,所以勞健保局不知道。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 公司,應讓員工在安全環境下工作,但我們護照被強制保 管,所以無法偷跑回台灣,讓原告每天都是在恐懼中工作 ,公司竟然還在網站上的員工福利制度寫有員工保險,這 算詐欺嗎?
(5)不合乎人性且工資未給付完整:
原告的姑姑去世時,當晚原告要求回台灣,方副總以沒人 交接工作叫原告留下,我無奈,只好答應方副總原告只做 到過年後即100 年2 月10日,但公司卻在過年前十天要原 告回台灣,理由是印尼簽證費很貴也不給工資,實在讓人



心寒。
(6)不顧員工身心折磨:
五千萬的工程,只有原告一個台灣人跟公司反應多次增加 台灣人來幫忙,也不給一個人當三個人用,不顧員工身心 折磨,同樣的,三芳工地一億台幣五個台灣人兩個大陸幹 部及5 位以上會講中文的印尼勞工,護照被強制保管,不 然我早就偷跑回來了,哪有一個公司說我要離職,公司不 給離職以沒人當理由,明顯是為節省開支。
(7)基本的生活條件也不給:
開會時,跟老闆說買床竟然說叫工人釘一釘就好,大陸幹 部黃卓佑跟老闆申請熱水器,老闆竟然說你是來度假的嗎 ,比至台灣工作的各國外勞還不如,老闆明顯未善盡照顧 ,至印尼工作的台灣勞工又強制保管每個人的護照,明顯 違反人權讓原告權利受損。
(8)沒幫勞工繳交退休準備金:三個月都沒繳讓員工權利受損 (9)沒幫員工保工地意外險。
(1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及延長工作時間也不給加班費說是責任 制。
(11)強制要員工向公司借零用金(印尼幣): 每月0000000 元(相當於每月10000 元台幣),跟老闆和 會計反應原告不用借印尼幣也不行,原告因為在台灣第一 銀行開戶時,就跟銀行服務員說原告到印尼工作,這張卡 在印尼原告就可以從原告帳戶內提領所需要的金額,害原 告要離開印尼時還帶了0000000 元印尼幣去換回美金,再 從美金換回台幣,換錢有匯率上的損失,公司也沒補差額 ,我竟然無法做主,還說這是公司規定,明顯違反人權違 反勞動基準法。
(12)簽證超過日期未補加簽:
害原告到印尼移民局去寫資料留下不良記錄,我們去印尼 的簽證是兩個月公司為了要節省飛機票錢,規定每3 個月 才能回台灣,所以在接近簽證日到期前,護照需拿到移民 局去辦加簽,每次只能延長30天,因為公司內部管理問題 害原告變成非法居留,帶原告去辦證件的華人說第一次罰 錢,第二次可能就要逮捕關起來遣送回台灣。
(13)年終獎金也不給:
方副總當初也答應原告說那就做到100 年2 月10日,竟然 在過年前1 月22日以簽證費很貴,要原告配合再加簽一個 月工作至2 月22日,因為原告當初只答應公司做到2 月10 日剛好過年,當初應徵簡老闆口頭上有說年終獎金,最少 一個月月薪,是因為公司對待員工太殘忍,原告才要離職



,但是當初約定的年終獎金還是要依比例給原告,不然就 是詐騙員工了。
(14)早餐晚餐很不正常:
前一個月早餐有廚娘(房東),但早餐有時有煮有時沒煮 ,剛開始早餐錢也沒給(後面一個月,因為我直接打給老 闆,後來都有給錢),晚餐因為後面一個多月沒有廚娘煮 飯,都是等黃卓佑買晚餐回宿舍吃,但因為三芳工地趕工 ,只有原告一個人是東紅工地,所以等他們回來時,常常 已經是晚上8 點多了,因為常常這樣,99年12月28日印尼 時間晚上21:10 分,原告忍不住生氣了,原告直接打電話 給老闆跟他反應吃飯時間不正常,老闆竟然回答:「向他 反應也沒用。」要原告找方副總,有這種老闆真是欺人太 甚。
(15)虐待員工:
工地用貨櫃屋當辦公室,也不買冷氣,申請一台電風扇, 第一次林副理說公司不可能買,把它從清單劃掉不買,但 天氣有時30幾度,在貨櫃屋內辦工更熱,我受不了,所以 寫第二次申請單,電扇還是不給,第三次我直接打電話給 方副總、林副理才簽,但沒買,而是拿一台方副總宿舍內 的迷你電扇給原告,試問那台小電扇能降低貨櫃屋內的溫 度嗎?如果護照不是被公司強制保管,原告早就偷跑回來 了,在那還得撐3 個月,內心的煎熬與無奈感覺時間好長 好久。
(16)晚餐費用不足要自費:
印尼工資雖然低,但是物價卻比台灣高出很多,我們蔗工 地附近只有一家華人小餐廳,我們每天午餐晚餐就是在這 買,公司規定午餐晚餐只給20000 印尼幣,吃最便宜的飯 ,再加個白飯也要25000 印尼幣,當初應徵就是說三餐公 司免費提供,現在因公司沒人煮飯,卻不補足餐費,雖是 小錢,但總是讓人感到公司無法言出必行。
(17)請求精神慰撫金:
月薪新台幣60000元,請求新台幣60000元彌補原告在印尼 期間所受的身心折磨,以及權利受到侵害的精神慰撫金。(18)1 月22日公司要原告回台灣,原告在印尼機場時,在通過 移民局護照檢查站時,因為原告的護照加簽一個月,被印 尼的女性檢查員攔下,以護照有問題,要原告到隔壁間找 另外一個檢查員,並且重新排隊,在查驗時,原告詢問檢 查員是否可通過了,連續問三次都置之不理,過一會兒, 並把護照丟出來,心想應該可以了,所以照著通關程序到 登機口,卻在登機口時被攔下,理由是因為出境單沒有官



員蓋章,要原告回去護照查驗站繼續排隊,又輪到原告被 查驗時,官員卻要原告坐巴士到外面的移民局去辦理加簽 或是當場付45元的美金,後來我付100 元美金,卻只找回 350000印尼幣,因為原告的關係,造成後面排隊的人全帶 著憤怒的眼神注視著原告,彷彿原告是犯人,如果公司當 初沒有強制保管護照,就不會有這些事情發生。為此爰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158111元(含上網費用2670元、在印尼機場出境付 海關之費用1783元、雇主應付勞保費用6912元、雇主應付 健保費用9618元、19天薪水未付38000元、勞工退休準備 金10800元、年終獎金15000元、加班費13328元及精神慰 撫金60000元)。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關於被告抗辯原告非其員工云云;惟查,被告一開始就在 逃避法律責任,雙方沒有訂勞動契約,原告是由被告老闆 應徵的。
(乙)原告於104銀行主動應徵的,被告公司並於面試後派往印 尼工地。
(丙)原告利用自己之信用卡刷機票,被告公司還要求旅行社收 據報帳抬頭寫被告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丁)原告當初是跟被告公司林小姐聯絡,手機號碼0000000000 ,公司傳真(02)00000000。
(戊)原告用信用卡刷機票後被告公司才轉帳19200元到原告之 第一銀行帳戶,若原告不是被告公司之員工,被告公司會 替原告付機票錢嗎各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原告不是被告公司之員工,被告投保資料中沒有原告這個人 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人力銀行網頁資料、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原告99年10月、11 月、12月及100年1月份之出勤統計表、原告健保繳款單、被 告公司在104人力銀行應徵印尼機電工程主任、刷卡要求用 被告公司名義開發票資料、應徵聯絡人林小姐手機號碼、印 尼公司名片等各乙件及照片1幀為證,被告則否認與原告有 何勞動契約存在之事實,辯稱:原告不是伊公司之員工,伊 公司投保資料中沒有原告這個人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人力銀行 網頁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 單、原告99年10月、11月、12月及100年1月份之出勤統計表 、原告健保繳款單、被告公司在104人力銀行應徵印尼機電 工程主任、刷卡要求用被告公司名義開發票資料、應徵聯絡 人林小姐手機號碼、印尼公司名片等各乙件及照片1幀等僅 能證明原告與訴外人佳日科技(印尼)責任有限公司間曾有 勞動契約存在,尚無從據以認定兩造間即有勞動契約存在之 事實。綜上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兩造間確有勞動契約存在 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五、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1581 11元(含上網費用2670元、在印尼機場出境付海關之費用 1783元、雇主應付勞保費用6912元、雇主應付健保費用9618 元、19天薪水未付38000元、勞工退休準備金10800元、年終 獎金15000元、加班費13328元及精神慰撫金60000元),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1/1頁


參考資料
凌群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