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451號
TPAA,100,裁,1451,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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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洪聰明即展興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審 究犯罪人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等人之犯罪事實 ,實有損害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及回復上訴人之權益,並同時抵繳本件所生之國 家租稅保全之債權,故原判決顯有違背法令事由;上訴人並 無將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款之事實 存在,否則上訴人何有現金稅款被侵占之情事發生?又本件 係犯罪集團利用稅務員怠忽職務讓多人充當人頭公司而害上 訴人受到損害在先,被上訴人又加諸上訴人補徵營業稅,顯 有變相鼓勵犯罪之情事,實有違租稅公平正義原則等語。惟 原判決對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法 定義務,並不因上訴人委託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而消滅;富 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既係上訴人所委任,而被授與代理權,其 所為申報營業稅之行為,依民法第103條規定,自直接對上



訴人發生效力;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是否侵占上訴人所交付 委任其申報繳納之營業稅款,係上訴人與該事務所間之民事 求償及刑事責任問題,與上訴人之租稅債務無涉;依本院87 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我國現行加值 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 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 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 ,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上訴人仍應補繳 營業稅等情,對於認定事實之依據及得心証之理由業已闡述 綦詳。上訴意旨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 非重述其在原審不服原處分之理由,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就原審已論斷者,泛 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 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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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