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450號
TPAA,100,裁,1450,20110609,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李雪紅
 張美凰
 陳桂花
 詹素娥
 張豔
 胡素娟
 王保銓
 劉美香
 陳滿惠
 吳麗雲
 張麗華
 彭珊珊
 吳淑珍
 王雪映
林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540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 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 ,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 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 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 觸者而言。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謂所謂發現 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 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發 現或得使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 限。至於法規命令、解釋令函或他案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均非本款所謂證物。
二、聲請人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下稱公保給付優存要點)規定辦理優惠存款,因臺灣銀行公



教保險部(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作 業錯誤,致相對人溢付渠等政府補助利息,經相對人發函通 知繳回前開溢領之政府補助利息均未獲給付,遂提起行政訴 訟。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11號判決判命 聲請人給付上開溢領之政府補助利息及遲延給付之利息。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猶未甘服,復對於 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本院以其聲請再審顯無理由裁定駁 回,聲請人仍不服,復聲請本件再審。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裁字第540號確定裁定(下稱確 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事由 ,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查教育部發函指示各教 育廳局處理公保優存問題的法律諮詢會議之決議文,只是針 對私校保險年資的公保優存問題而言,相對人卻擴大解釋, 擴及空窗期之公校保險年資優存權益,已逾越教育部之政策 性指示,於法已屬不合,此為新事證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7 3條第1項第13款聲請再審。再查,公保優存年資累積之截止 期限並非一致,一般公務員公保優存年資累積到民國84年6 月,軍職人員累積到86年5月,學校教職員工之公保優存年 資之所以截止累積到85年1月31日,實乃配合其退撫新制於8 5年2月1日實施所致,軍護教師既於90年10月31日才被准許 加入退撫新制,則其公保優存年資也應累積到90年10月30日 才合法理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及原審判 決、原確定裁定、確定裁定均撤銷。惟查,聲請人上開有關 新事證之主張已於對原審判決上訴時提出,並經本院論斷後 而不採,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此法律見解歧異之主張執為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之理由,自非有據。 再聲請人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判 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 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