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410號
TPAA,100,裁,1410,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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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惠勝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錫珍(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蔡德港
正區忠孝東路2段98號6樓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 係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並未具體說明上開判決如何違背何 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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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勝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