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罪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0年度,22號
TPSM,100,台附,22,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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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陳文豹
被 上訴 人 王森泉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撤銷第一審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暨其餘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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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