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調字,100年度,12號
CSEV,100,旗調,12,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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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明志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堯
代 理 人 黃庭堅
相 對 人 鍾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91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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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志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