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天成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禕
訴訟代理人 蕭翠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70, 5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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