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0年度,437號
STEV,100,店小,437,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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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天成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禕
訴訟代理人 蕭翠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70, 5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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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