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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