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簡字,100年度,201號
TLEM,100,六簡,201,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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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   告 游雅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__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454 條第 2 項、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第 42 條第 2 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第 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伊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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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