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9年度,512號
CHEV,99,彰簡,512,201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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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王鎮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傳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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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