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0年度,183號
CHEV,100,彰簡,183,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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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簡字第1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凱汶
      張智強
被   告 陳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5,279元,及其中新台幣160,334元自民國10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 5%加上新台幣(下同)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查被告並未依 約繳款,至100年2月28日止尚欠消費款160,334元、利息44, 945元、違約金3,45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消費款 160,334元、利息44,945元共205,279元(違約金不請求)及 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債權 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明細表等為證。被 告僅以書狀辯稱兩造債權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 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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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