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報酬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0年度,48號
GSEV,100,岡簡,48,2011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8號
原   告 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