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0年度,187號
GSEV,100,岡簡,187,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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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趙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姜信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 份,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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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