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永旺財物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寺本幸司
訴訟代理人 陳信彥
羅偉育
送達代收人 鄒宗佑
被 告 柯金福
邱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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