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0年度,379號
SLEM,100,士簡,37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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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雄
被   告 陳泓州
被   告 陳盟水
被   告 林永福
被   告 黃張月霞
被   告 蔣蕭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5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秋雄陳泓州陳盟水林永福黃張月霞蔣蕭賢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柒副、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貳、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 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 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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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