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0年度,349號
SLEM,100,士簡,34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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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宗仁
      蕭博賢
      蘇義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宗仁蕭博賢蘇義鋒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叁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即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 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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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