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0年度,68號
CYEV,100,朴小,68,201106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小字第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被   告 蔡居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131號,有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