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149號
CYEV,100,嘉小,149,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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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明惠
複訴訟代理 曾光亨

被   告 高慶龍
被   告 高金富
被   告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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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