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148號
CYEV,100,嘉小,148,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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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洪鴻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蕭智陽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代理權有欠缺,且有未具體 表明原告本人之人別、年籍、住居所等特徵而未能特定本件 原告等情事,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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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