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0年度,39號
NTEV,100,埔簡,39,201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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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蕭清泉
訴訟代理人 蕭慶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坤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6,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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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