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6號反訴原告 譚明華反訴被告 林嬌妹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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