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7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蔡建良
蔡明德
被 告 羅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履行解約權告知義務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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