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埔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張耿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6月20日投埔警偵字第10000095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耿宙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照章補價,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6日21時37分許。(二)地點:南投縣埔里鎮○○○路51公里(萊爾富超商前)。(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搭乘全航客運,因領有殘障手冊,應 繳納車資新台幣(下同)63元,經駕駛員施啟文催繳後僅 繳納30元,而不照章補價。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施啟文、林威儀、張斯淳、邱佩琪之證言。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9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