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勞簡字,100年度,1號
PDEV,100,斗勞簡,1,201106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許玉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梅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1/1頁


參考資料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