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0年度,380號
NHEV,100,湖簡,380,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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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楊靜柔
      曾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2,3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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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