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0年度,292號
NHEV,100,湖簡,292,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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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聯邦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岢慧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訴訟代理人 賴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2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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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