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642號
SJEV,100,重簡,642,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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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42號
原   告 李瑞紅
原告與被告黃哲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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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