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07號
TPHM,106,聲,1707,201706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楊鴻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6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鴻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鴻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按受處分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以103年 度上易字第25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3月11日解 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 ,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 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6月3日法授 矯字第106016417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6月7日泰訓所輔字 第106110023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 、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乙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6月7日泰訓 所輔字第106110023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106年6月3日法授 矯字第1060164171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 執保庚字第2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一)、本 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8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 表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受處分人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 作處分,應免予繼續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