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687號
原 告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治
被 告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文芝
訴訟代理人 曾國昌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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