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40號
原 告 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子陽
訴訟代理人 陳炳樟
陳映姿
原告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民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