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0年度,15號
SJEV,100,重勞簡,15,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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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曉旼
      葉美玲
      曾靖雅
      王淑芬
      趙美娟
      葉芳蘭
      何宛貞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住臺北市○○路6號二樓之5
原告與被告自由之丘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
零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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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之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之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