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曉旼
葉美玲
曾靖雅
王淑芬
趙美娟
葉芳蘭
何宛貞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住臺北市○○路6號二樓之5
原告與被告自由之丘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
零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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