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0年度,351號
FSEV,100,鳳小,351,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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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3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鄭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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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