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 對 人 曾文軒
代 理 人 曾宏龍
相 對 人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顏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 7月14日上午 9時4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梁瑜玲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綉美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元整(不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金),給付方式:相對人已於民
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元,相對人
當場給付聲請人貳萬元並由聲請人收受無訛,餘額參拾參萬
元部分,相對人於一百年八月十四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上開第一項之全部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曾
文軒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陸佰陸拾陸元,並當場給付予聲請人
,其餘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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