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調字,100年度,61號
FSEV,100,司鳳調,61,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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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  對 人 曾文軒
  代  理 人 曾宏龍
  相  對 人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顏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調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 7月14日上午 9時4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梁瑜玲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綉美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元整(不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金),給付方式:相對人已於民
  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貳萬元,相對人
  當場給付聲請人貳萬元並由聲請人收受無訛,餘額參拾參萬
  元部分,相對人於一百年八月十四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上開第一項之全部金額後,撤回對相對人曾
  文軒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陸佰陸拾陸元,並當場給付予聲請人
  ,其餘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蔡綉美
           相對人代理人 曾宏龍
           相對人代理人 顏長盛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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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