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26號
FSEV,100,司鳳補,226,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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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聲明返還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路163
  號地下一樓第12號汽車停車位」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如交易
  價額,若不知交易價額約略估計所得受之利益),並補正高
  雄市○○區○○路163 之7 號2 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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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