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聲明返還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路163
號地下一樓第12號汽車停車位」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如交易
價額,若不知交易價額約略估計所得受之利益),並補正高
雄市○○區○○路163 之7 號2 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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