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25號
FSEV,100,司鳳補,225,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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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黃大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淇祿間因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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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