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黃大森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淇祿間因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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