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麗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2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