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14號
FSEV,100,司鳳補,214,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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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麗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2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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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