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43號
聲請人 徐肇亨
相對人 逄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7月 8日上午10時2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徐肇亨 到
相對人 逄錦雄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仟元整,給付方式:
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柒仟元,並由聲請人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徐肇亨
相 對 人 逄錦雄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