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超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德義
相對人 黃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6 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陳家宏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傅德義 到
相 對 人 黃彥博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仟元整,給付方法:
共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前給付肆仟
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伍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黃德義
相 對 人 黃彥博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家宏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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