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侯泰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
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