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振明
盧陳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麗琴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吳萩瑤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98年2月間以郭林美之繼承人身分向改制前臺 南縣政府申請發給改制前臺南縣政府90年保管字第262號及9 6年保管字第78號土地徵收補償費,因涉及郭林美與原告祖 母陳郭等是否為母女關係,及陳郭等是否有繼承權,原告無 法釐清,改制前臺南縣政府乃否准其申請,原告不服,經訴 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事涉日據時期居住蔴荳堡 蔴荳庄之郭林美及陳郭等戶籍登記事項,此屬臺南市麻豆區 戶政事務所業務範圍,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