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02號
KSBA,100,訴,102,2011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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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蕭昌
蕭鴻麟
蕭志峰
蕭宗禮
蕭宗寬
蕭宗智
潘蕭玉芬
賴蕭玉蓮
程偉誠
程芙蓉
程宥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臺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本件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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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