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邱平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厝邊食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80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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