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963號
KSEV,100,雄補,963,201107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亞均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8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