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026號
KSEV,100,雄補,1026,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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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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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