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00年度,80號
KSEV,100,雄簡聲,80,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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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邱平樂
相 對 人 好厝邊食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0 年度雄補字第978 號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審查表 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 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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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厝邊食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